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合同意义,为了减少在工程竣工和接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合同争议,除了合同条件对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两大问题!

问题一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上,合同双方应相互妥协,不能由于不影响项目大局的细节形成对立情绪以至影响工程项目正常的竣工和交付工作。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对未完工程内容或缺陷工作的“没有实质性影响”和“少量”没有清晰的界限,竣工文件的“全面性”、“详细性”和“准确性”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合同参与方相互理解和协作,才能顺利地完成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及相关的工程竣工和接收工作。

问题二

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如果对部分工程内容、部分系统是否达到竣工接收标准存在不同意见,工程师可以先签发其他工程内容的接收证书,明确该内容的工程竣工日期,将有争议的工程范围缩小、避免矛盾的扩大。根据黄皮书的规定,在部分工程被业主接收的情况下,误期损害赔偿费相应地减少,承包商可以收回部分保留金、获得相应比例的合同价款支付、转移部分合同责任。这将显著降低承包商的风险,更有利于合同双方进一步解决其余工程内容的争议。

总之,在工程竣工的交付过程中,承包商应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内容。同时,重视竣工文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达到双方认可、或可以接受的竣工标准,以合理确定工程的竣工日期,顺利地完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