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今年浙江省建筑业都发布了哪些重要政策呢?小编带您一起回顾,目录如下:


浙江省政策: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地级市政策:


温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2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3月30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1、优良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包括房屋、市政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2、明确优良工地符合条件,其中包括:

3、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4月2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1、培训岗位分为13个: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培训报名条件:

2、培训报名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系统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

3、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4、培训测试采用集中在线网上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满分100分,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成绩合格人员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全国联网通用

5、在测试中违规的,进行黑名单登记,并根据情节轻重自查处之日起禁考1年或2年

6、有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提出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1、《实施意见》适用于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

2、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合同中要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3、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5、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

4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6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6月30日起实施。

1、规范价款结算

2、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

3、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此外,文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治理欠薪方面提出意见。

5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7月3日,上海发文,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7月1日起施行

1、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2、职称互认。

3、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

4、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

6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7月2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1、特殊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2、低风险工程免于审查,施工图全部上传图纸系统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3、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

7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8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明确目标:

具体内容如下:

1、培育工程总承包“双资质”企业。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4、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5、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6、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7、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9、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设计和施工业务。

10、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就分包工程共同承担责任

11、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1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工期18个月及以上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1月9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加强统一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权于市场。

(三)改进招投标监管,加大惩处力度。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一体化发展。

(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


9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省人社厅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


评审“直通车”机制

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直接确认中级或者高级职称:



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7月8日,温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通知将危大工程分为三类(分类范围见文后),并明确相关安全管理。


基坑工程

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


模板支撑架工程

1、即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爬架(防护平台)工程

1、温州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

2、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

3、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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