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今年浙江省建筑业都发布了哪些重要政策呢?小编带您一起回顾,目录如下:
浙江省政策: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地级市政策:
温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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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2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3月30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1、优良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包括房屋、市政以及各类专业工程。
2、明确优良工地符合条件,其中包括:
运用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3、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主承建单位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申报项目的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
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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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4月2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1、培训岗位分为13个: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培训报名条件:
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2、培训报名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系统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
3、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4、培训测试采用集中在线网上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满分100分,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成绩合格人员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全国联网通用。
5、在测试中违规的,进行黑名单登记,并根据情节轻重自查处之日起禁考1年或2年。
6、有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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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提出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1、《实施意见》适用于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
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合同中要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3、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5、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
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
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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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6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6月30日起实施。
1、规范价款结算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3、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6月30日起,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企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实名制管理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企,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被欠薪立案的建企,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3倍。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此外,文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治理欠薪方面提出意见。
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需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
探索建筑业企业在省域范围内通过一个专用账户发放不同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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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7月3日,上海发文,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7月1日起施行。
1、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
2、职称互认。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3、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
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
4、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
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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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7月2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1、特殊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低风险工程免于审查,施工图全部上传图纸系统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业建筑工程;
不属于特殊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
3、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
在房屋建筑工程底板(承台)施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
城市桥梁工程和采用逆作法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结构施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桥梁工程除外)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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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8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明确目标:
到2022年底,全省工程总承包的政策制度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到2025年底,全省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形成。
具体内容如下:
1、培育工程总承包“双资质”企业。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乙级资质;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4、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5、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6、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7、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9、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设计和施工业务。
10、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就分包工程共同承担责任。
11、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1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工期18个月及以上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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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1月9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加强统一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明确全省推行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信息发布媒介、统一文件目录管理,增加了禁止利用信用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规定,着力打破市场隐形壁垒和地方保护
对招标资格条件设置进行约束,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第十六条)。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权于市场。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删除了原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对原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招标人在委派代表参加评标、选用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
明确除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外,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在举报处理期间是否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二十四条);
提倡招标人运用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御投标人违法行为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冲击,提高招投标效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改进招投标监管,加大惩处力度。
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允许地市探索推进招投标领域综合执法、综合监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监管机制,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第二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监管(第三十四条);
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共享联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一体化发展。
明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交易枢纽作用;
着力弥补电子招投标堵点、忙点,强调全流程电子化;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投标市场资源互认共享(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
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前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第三条);
稳步推进“评定分离”试点,鼓励在部分领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第十三条);
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招标要求(第十四条);
明确否决投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保证金电子化,完善保证金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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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省人社厅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
对于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在同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所在地单位申报。
评审“直通车”机制
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列入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才计划的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
直接确认中级或者高级职称:
组织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
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在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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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7月8日,温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通知将危大工程分为三类(分类范围见文后),并明确相关安全管理。
基坑工程
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
模板支撑架工程
1、即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爬架(防护平台)工程
1、温州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
2、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
3、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