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等、建筑管理


近期,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两则通报。

共通报8名评标专家,其中3人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中虚报工作业绩被除名5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禁止评标1年

01

6月11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庄勇钢等3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中存在虚报工作业绩问题,于2021年4 月7日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专家的行为属于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省库除名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将3人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原文链接:

http://218.108.28.44/w_public_ProclaimInfo.aspx?id=1aef2f89-56c3-470a-8546-4f35fd5aaac9


02

5月25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公示》。5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禁止在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原文链接:

http://218.108.28.44/w_public_ProclaimInfo.aspx?id=c5fc394a-cac3-4bec-84dc-3e6ad143d636

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评标专家被暂停资格!

此前,河南省发布通知,接到举报发现两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名专家予以暂停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抽取资格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各位专家:

近日,接到举报发现两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名专家予以暂停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抽取资格。具体如下:

评标专家聂杏莉在明知探听专家评标行踪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加入多个评标专家微信群,并于2020年9月到12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不同评标专家发送信息,询问专家去向地点,探听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经洛阳市调查并向10余名评标专家取证,该行为属实

评标专家何海峰在2020年12月7日接到评标邀请电话后在微信群中主动发送带有评标地点的文字;并于2020年12月8日评标前被现场监督人员、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终止其当天项目评标。经辉县市调查,该行为属实

这两名评标专家的行为扰乱了评标专家管理秩序,在评标专家中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暂停聂杏莉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十二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暂停何海峰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六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1年11月9日)。

请各位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评标职责;发现其他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我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2021年5月8日

多名评标专家被除名,因私下接触投标人!

2019年12月31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发布通报,取消7名评标专家资格。

据通报显示,涉事项目为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场馆改扩建项目。7名评标专家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非法收取财物

处罚措施:

延伸阅读

评标专家在QQ群、微信群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的,将冻结6个月!

2020年5月28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1、明确申请加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条件。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国家一级执业资格);

  • 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2、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评标专家身份

(一)信用评价分数在90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

(二)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三)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四)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不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五)在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的

(六)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五项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6个月

3、评审费用计算

  • 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 专家到场后因故主动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未主动回避的不发放;

  • 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近年来,全各地地曝出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从各地数据可知,评标专家处罚有轻有重,但追究其原因,均逃不过以下几点:

1. 不守纪律。部分评标专家因时间观念不强、因故请假等,从而导致评审工作往后延长。

2. 责任心不强。主要为对待评审工作不认真,如:不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遗漏统计供应商递交的资质、错评资信、汇总出现错误等。

3. 专业知识不强。评标专家与所评项目专业不对口,在评审过程中无法科学评审。

4. 知法犯法。突破道德底线,不按实际情况评标,如收取好处、透露评标信息、与投标人串通等。

全国多个省份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重拳出击,并公开曝光。

01
微信群泄露评标所在地

02
拒不参加评标

03
把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写错了

04
7个标段,5个被操控

05
11名评标专家被判刑,最高的11年

部分截图 ↓

评审专家受贿如何处罚?

关于评标专家受贿的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评标专家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评标专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一旦评标专家构成受贿罪,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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