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法[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求,我部决定在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试点推行情况及推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何小雪 毛秀武
电 话:010-58933900 010-58933733
传 真:010-58933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如下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我部决定在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和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紧密联系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试点任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合理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传输、存储等设备。对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等,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按有关规定做好执法文书和音像资料的管理和保存,逐步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关联共享。
(四)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时间步骤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一)动员部署(2017年3月底前)。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3月底前制定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办法并做好宣传动员。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我部。
(二)试点实施(2017年4月—10月底)。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安排,全面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交流本地区试点工作经验,分别于5月、7月、9月底前向我部报告试点进展情况。我部将适时就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评估(2017年11月—12月底)。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省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在11月底前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我部将于12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责任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抓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精心部署、加强协调、严格督导。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统筹衔接。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推动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做好政策衔接,将试点工作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
(三)鼓励探索创新。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要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强化行政处罚等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