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七个省份已经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后可以直聘为工程师。
近日,又添广西!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主要对三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进行了明确,分别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建立了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建立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建立了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通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如: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中级职称)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一级造价工程师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同时,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人员可凭该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工程等相应系列高级职称的条件。
《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另外,在《通知》配套的政策解读中提到,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通知》中已明确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建立对应关系的名称范围、对应系列及层级,任何行业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将范围扩大或擅自调整;而且对应关系应是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非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属于《通知》所指范围。
附件: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关系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建人[2018]6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人社部规〔2017〕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非临床类药学主管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11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
护理学初级(士):护士
12
医师资格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1〕164号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执业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医师
14
注册会计师
无
会计师或审计师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6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7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0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1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2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3
注册建筑师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4
建造师
人发〔2002〕111号
国人部发[2004]1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关系
1
出版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国人部发〔2003〕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职称
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
7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人社部规〔2017〕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9
房地产经纪
人社部发〔2015〕4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
人社部发〔2015〕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3
税务师
人社部发〔2015〕90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会〔2000〕11号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
15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人发〔2003〕4号
中级:审计师
初级:审计初级职称
16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统字〔1995〕46号
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统计师
初级:初级统计师
17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职发〔1993〕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
1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0〕114号;
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主治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药师、技师、护师
19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3〕21号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中级职称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初级职称
三、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关系
1
质量
人发〔2000〕123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人发〔1998〕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3
国际商务
人发〔2002〕70号
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级: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初级: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4
广告
国人部发〔2007〕11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5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6
招标师
国人部发〔2007〕63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7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8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其余省份一建职称对应关系
四川省:2018年7月31日,四川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明确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湖北省: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
安徽省: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河南省:2018年9月27日,河南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布《关于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一级建造师等其他注册类职业资格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高评会。
黑龙江:对于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福建省:2019年3月5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的人员可以直聘工程师。
江苏省: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明确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的人员可以直聘工程师。
解 读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促进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另一方面,从考生角度来讲,职称和职务挂钩无疑是个人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职称和职务挂钩,升职加薪重大利好!
以上八省在发布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中都有提到,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聘任为工程师,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这个政策一方面打消了很多取得一建证书,却担心未来职业发展的人员的疑虑;另一方面也给觊觎一建证书已久却迟迟未敢行动的考生,吃了一颗定心丸。
近几年,一级建造师证书热度持续高涨;加上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扶持,一级建造师的执业前景定然是可观的。
考试趋势灵活,证书含金量持续攀升!
一建职称职务挂钩的政策出台,必然会鼓舞更多的人员加入到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大军中。
职称到职务的有效衔接,会使得人员选拔环节减少。
为了确保能够选拔到高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来一级建造师的考试难度和灵活度会有一定程度加大。一建考试,将着重考查考生的实操能力和理论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未来的一级建造师,必然是多方面齐头并进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当然,考试难度增加也会致使一级建造师证书含金量加大。因此,早日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才是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