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2个月时间,国务院、住建部相继在文件中提出“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并将其作为建筑业改革的重点内容推进。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将“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的重要内容。

建筑市场监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15个内设机构,其中,建筑市场监管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有没有被吓到?可以说,建筑市场监管司的一纸文件,或许就能决定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生死存亡!



2017年,6大顶层设计有望落地

1、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提出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并从4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和制度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同样是提出了20项指导意见。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说是当前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最大的顶层设计。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2、完善配套制度

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招投标、施工许可、专业业务直接发包等制度。

住建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并详细列出了工程发包、项目管理、企业选择、项目经理、风险管控等11个方面的制度。

2017年的工作要点,把最关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专业业务直接发包等3个方面制度作为重中之重,最先提上日程

3、研究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权利和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大家如果还有印象的话,应该会记得,2016年9月7日,在北京召开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研究课题启动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共同承担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研究课题。

会议成立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课题研究” 专家组;通过了“课题报告的编写提纲”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课题研究工作分工与计划要求。

目前,时间已过去半年,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被列入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求,可以预计是,该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应该很快就能发布征求意见稿,或许在2017年年内正式发布。

4、扩大工程总承包试点范围

对于顶层设计来说,试点能快速收集意见,利于加快顶层设计的完成。我国自1984年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以来,先后批准了三批试点单位,共计43家试点单位和7省市。

1987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发出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号),批准了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院)、中国武汉化工工程公司等12家设计单位被列为总承包试点单位。

1989年4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9建设字第122号),批准了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等31家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单位。

2016年5月6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将吉林、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海、重庆市列为试点。

除以上地区,浙江、广东、云南、深圳、湖北等省市已经在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5、指导地方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广西、四川、湖北已经发文,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2016年7月

广西印发《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

四川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2016年12月

湖北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针对工程总承包,释放五项政策红利。

2017年3月3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程总承包分会在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正式授牌成立。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浙江省已有一批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模式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EPC工程总承包,努力向工程公司方向转型。

6、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永远是从重点企业入手。其目的是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

EPC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也称“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采购总承包(E-P)、

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2、EPC工程总承包是主流

目前,国内主要力推的是EPC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两种方式

国际上大多数工程,都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esign Build Institution of America)的报告,国际工程建设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比例,1995年就已达到25%,2000年上升到30%,2005年上升到45%。

3、与现行模式相比,EPC有哪些不同?

目前,国内工程项目承发包的主流方式是,设计--招标--施工(Design--Bid--Build)模式,简称DBB模式。

而EPC模式,无论是在组织架构,还是执行程序上,与之相比都有很大的不同。

a、设计、施工合并招标

现行模式(DBB模式)下,设计与施工是分开招标的,分别发包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司其职,没有从属关系。

EPC模式下,设计与施工是合并招标的,业主将工程整体发包给EPC总承包商。工程中所有业务,统一由总承包商向业主负责;即使有些工作是以分包方式进行,但承包商仍然必须对该分包的工作向业主负责。

b、改变传统线性作业流程

现行模式:

现行模式(DBB模式)下,一般遵循“设计—发包—施工”的线性作业流程。

设计阶段

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投标阶段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做出预算,合理报价,参与竞标。

施工阶段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设计图进行施工,或将部分工程分包。

EPC模式:

EPC模式下,设计被分为两大块。一部分由总承包商在投标的时候提出,另一部分则在中标后提出。

初期阶段

业主方面完成工程纲要文件,包含项目设施功能要求、设计准则等。

发包阶段

EPC总承包企业,根据业主所制定功能需求与实际准则文件,完成一定程度的细部设计、造价分析与估值。

施工阶段

中标后,EPC工程总承包商将已完成的细部设计图交送业主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该部分的施工工作,不必等到所有的细部设计完成。

因此,在EPC模式下,可以设计与施工并行作业,缩短工期。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五)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十六)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四、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领导,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明确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十九)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