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的承包方式分为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两种模式,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总承包(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以上两种模式的总承包方与业主方的法律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的法律关系也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1.《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4条条文说明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可以看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报审报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履行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这种“审核确认”可以但并不一定采取必须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在分包单位所形成的工程资料上签字的形式。在分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只是审核确认的方式之一,即使总承包单位未签字,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报审报验也已表明总承包单位对报审报验的内容进行了审核确认。

注:连带责任法律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