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奇葩废标理由,老扎心了!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因此:

1、“废标”一词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无效投标”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3、“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政府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本文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除了以上这些奇葩的“废标”理由,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些常见“套路”不可不防!

以下行为违规违法(莫效仿)

一、招标人的套路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泄密法

2、特殊定制法

3、做局法

4、指使、暗示法

5、价格法

6、装傻法

7、无所顾忌法

二、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2、陪标特征

3、“愚蠢”暴露法

三、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2、特殊对待法

 最终  

以上5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有的人明知故犯,有的人违规了却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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