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0〕1号

广州x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不力;未能正确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事发时旁站监理员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未认真审核《塔吊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产品说明书的设备性能要求,未能监督到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部分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实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1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承接新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0〕2号

广州市x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项目监理部人员,且项目监理部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全程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而是于2015年12月7日后指定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9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承接新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0〕5号

吕x舟:

2018年2月7日20时40分许,由中x二航局组织施工的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23.8万元。根据《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员未按规范旁站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失察,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按规定对施工段面沉降严重的风险预警跟踪落实等情况失察,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3号),你于2019年12月4日签收,并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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