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审查的五大“雷区”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二、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 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 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