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5月28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告,就《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一)信用评价分数在90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
(二)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三)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四)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不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五)在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的;
(六)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五项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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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拟对《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6月8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71)87632529、(0571)87630979(传真)
电子邮箱:dup@zmctc.com
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评、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并按要求配备抽取终端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国家一级执业资格);
(三)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五)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申请入库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曾被国家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评标或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
(二)曾因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
前款第四项所指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以信用中国平台公示信息为准,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息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人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专家申报”栏目中注册,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电子材料。申请人应对应聘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并邀请各设区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报信息和应聘材料进行审查。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应聘审查组织工作。
申请人可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上查询应聘审查结果。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在线提出复核申请。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3年。通过应聘审查的专家候选人须参加入库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书。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一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申请开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的,必须配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相对封闭空间。
第十二条 设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终端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配备负责专家抽取工作专职人员,严格按要求做好业务、保密、廉政等各项管理。
省招管中心负责抽取终端的管理,加强对抽取终端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招标人通过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有外省市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在对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人数与所在专业类别专家在库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0。低于该比例的,招标人应适当扩大抽取区域范围或专业类别。
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设置为专家抽取自动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网络抽取终端完成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后,应打印并密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网络抽取终端和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间可实现专家抽取结果自动传输的,不受前款规定约束。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进行补抽。距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或评标开始后需要补抽专家的,招标人可在本行政区域或1小时交通圈内进行补抽,且不受第十五条规定之限制。
第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人。招标文件中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抽。
第四章 专家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在库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依据之一。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评分,从基础信息、履职能力、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四个方面对评标专家信用情况做出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表1)统一评分。
第二十一条 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各招投标交易场所应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报送至各管理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社会公德信息实行自行申报,由评标专家上传材料至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经所属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加分。
各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管理区内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决定对评标专家给予信用扣分处理的,应事先通过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告知评标专家信用扣分处理的事实和依据,听取评标专家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用评价结果之日10日内通过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向做出本次信用评价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有关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在2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应重视基础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更新。未及时更新或未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要求维护基础信息的给予信用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暂时冻结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第二十五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修复机制。被给予信用扣分的评标专家具有主动改正、消除不良影响且在一年内未再次发生信用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作出信用处理的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有关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修复扣分分值的50%,两年内未再次发生信用扣分行为的,可以修复该扣分行为,并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评标专家存在遵纪守法指标项信用扣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评标音像记录。
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开辟专区,通过视频方式直播评标过程,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进行在线请假。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应遵守招投标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服从行政部门和交易场所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及时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
(一)因健康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阶段性工作繁忙或工作调动,一定时间内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所列情形,本人认为不能再胜任评标工作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可向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一)信用评价分数在90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
(二)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三)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四)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不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五)在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的;
(六)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五项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6个月。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期到期后不予续聘:
(一)年满70周岁的;
(二)聘期到期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仍处于冻结状态的;
(三)在聘期内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200天(不含本数)的;
(四)申请退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
评标专家因存在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不予续聘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的。
第三十三条 各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报送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应及时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不予续聘和除名专家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评标专家被行政处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报所属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各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培训。评标专家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纳入评标专家年度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在库评标专家应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在线学习。每年度须完成80个以上学分的学习,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测评。
第三十七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在线学习资料及题库的编制,各设区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评标劳务报酬
第三十八条 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支付。
第三十九条 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第四十条 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一)评审费用以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到场后因故主动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未主动回避的不发放;
(四)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第四十一条 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四)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第四十二条 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
(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按2~3天计。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抽取时将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和费用明确告知评标专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细则规定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
(二)未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
(三)未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专家信用评价的。
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终端抽取权限,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专家定量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介公告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各管理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年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