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且随着国家的政策调控力度加大,使建材市场产生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价格上涨且波动幅度加大,从而很难进行准确的预测和控制。


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防范工程合约纠纷,客观公平地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都会适时推出调控和规范行业的措施,以便妥善处理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的影响。

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合理约定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并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补偿作出具体操作指导。通常情况下,政府的措施会以下述《规定》的方式发布到市场供大家操作执行:


市场与政策的博弈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政府对价格波动处理的《规定》样例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属于承包工程范围,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

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

水泥等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水泥等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上述《规定》,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即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为计算材料价差的口径,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的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在10%以外的,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其内涵是化解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让建筑市场价格异常所产生的价差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担。


结合上述《规定》做案例分析

案例详解

在工程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工程造价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对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产生了争议。本文为便于分析,假设某工程案例要素如下:

某年1月份造价部门发布的钢筋信息价:综合价每吨3950元,三钢品牌每吨4050元。

工程招标控制价设定:三钢品牌钢筋,市场询价每吨3600元。

招标文件约定:未计取风险包干系数。钢筋补差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施工当月完成工程量中的钢筋消耗量,以施工当期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与招标材料控制价比较,得出上涨或下降幅度,再以中标人的中标价为基数乘以上涨或下降的幅度,计算出价差。其中,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含10%)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对工程中三钢品牌钢筋以每吨3600元中标。

当年6月,钢筋市场价格猛涨,造价部门发布的钢筋信息价,综合价每吨4550元,三钢品牌价每吨4650元。

当年12月,钢筋市场价回落,造价部门发布的钢筋信息价,综合价每吨3050元,三钢品牌价每吨3150元。

现对钢筋价差计算分析如下:

1

工租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工程招标时的材料信息价不一致问题

正常情况下,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与工程招标时的材料信息价是一致的。即工程在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完成招标投标活动,并签订合同。此时合同签订日材料信息价与招标文件编制时的材料信息价没有差异,或差异不大。

但因某事由,拉长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合同签订时间推迟了,超出了合理的时间,合同签订日的材料信息价与工程招标时的材料信息价可能不一致。如发包方原因推迟了工程合同签订时间,建筑市场发生变化,钢材价格上涨而产生了材料价差。

这个问题是发包方的原因产生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方承担,可在合同签订时加以附注补充,调整合同价款。

2

工程招标时设定的材料控制价与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不一致问题


比如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钢筋控制价通过市场询价取得。由于市场询价机制的缺陷及人为主观的因素,所询的钢筋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偏离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导致工程招标时设定的钢筋控制价与造价部门发布的钢筋信息价不一致,就有了材料价差计算问题。

如果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计算执行上述规定,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上述控制价与信息价的偏差不产生价差计算问题(不考虑信息价中品牌价与综合价的差别)。控制价偏离信息价仅影响投标方的投标价决策。比如案例中6月份三钢品牌钢筋价差为:4650-4050=600(元/吨),与招标文件设定的三钢控制价3601元没有关系。

但如案例中的招标文件约定,材料价差以施工当期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与招标材料控制价比较计算。由于招标材料控制价按市场询价设定为3600元,有主观因素,比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信息价低了450元,以至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的材料价差与《规定》计算不一致。

1

招标材料控制价低于造价信息价,按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的材料价差,高于《规定》所计算的价差。如案例中6月份承包方应计算的三钢品牌钢筋每吨价差:


招标文件约定计算价差为:4650-3600=1050元/吨

《规定》计算价差为:4650-4050=600元/吨

比较两者相差1050-600==450元/吨。

招标工程钢筋控制价比当时的造价信息价低4050-3600=450元,压低了工程招标价格,进而降低了中标价。但是工程结算时,压低部分的材料造价通过材料补差方式返还给中标方。

2

由于《规定》中说明,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福度在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因此案例中6月份三钢品牌钢筋,承包人实际的补差为:


按招标文件约定计算:1050-3600*1096=690元

按《规定》计算:600-4050*10% = 195元

比较两者相差690-195=495元。

3

招标文件通过压低材料控制价,目的是降低工程发包价,如严格投标竞价,执行《规定》进行材料价格补差是可行的,但由于招标文件对材料价格补差方式,修改了《规定》中关于材料差价计算的表述,将“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改为“招标材料控制价”而使目的落空。


如上分析,发包方的材料控制价压低信息价450元,而按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给承包方的材料价差为690元,比按《规定》计算的材料补差195元多了495元。多补的价差还超过压低控制价部分45元(495-450=45元)。这是少扣了控制价压低部分的10%材料价格涨跌幅(450*10%=45)。

由于材料补差只计差价和税金,不计规费等其他费用,即材料控制价压低部分可少计规费而减少一点造价,两者可能相差无几。只是工程结算价因此超出控制价,而使控制价失去了控制的意义。

4

对于材料价格下跌行情。如案例中12月份所产生的材料价差由发包方受益,但应扣除价格跌幅10%由承包方受益部分。计算问题分析同上。每吨钢筋扣回价差:


招标文件约定计算价差:|3150-4050|-4050*10%=495元

《规定》计算价差:|3150-3600|-3600*10%=90元

两者相差:495-90=405元,比控制价压低部分的450元,少了45元,即发包方少扣回45元。

分析如下图:

价差问题

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中品牌价与综合价问题

按《规定》,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括弧注明按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

造价部门发布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信息价有品牌价和综合价两种。品牌价一般高子综合价,其价格涨落变动幅度基本一致。比如案例中,6月份钢筋综合价价差为:4550-3950=600(元/吨),三钢品牌钢筋价差为:4650-4050=600(元/吨),说明造价部门发布的钢筋综合价和品牌价,在相同时间内价格涨跌的变动幅度是一致的。材料价差计算依据的内涵是以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为口径。

对于没有指定使用品牌材料的工程项目,招标材料控制价一般为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综合价。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造价部门发布的该种材料综合价计算,被减数与减数两者均为综合价,相配比口径一致没有问题。

但对于工程招标清单中的主要材料指定使用品牌材料,招标材料控制价也按品牌信息价编制,工程完工结算时其材料价差计算就存在争议。即:施工期材料信息价采用综合价,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采用品牌价。被减数为综合价,减数为品牌价,两者不配比、口径不一致。

如案例中6月份三钢品牌钢筋价格,与钢筋综合价相差4650-4550=100元,即影响材料价差计算,引起争议扯皮。

因此,《规定》的材料价差计算,存在不合理情形。规定有瑕疵,与其内涵相矛盾。

关于补充合同或函件追加约定材料价差计算问题

某些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材料价差计算方法,当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时,工程承包方依据建设管理部门文件提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予以补差,发包方也同意补差,并签订了补充合同或回函确认承包方的要求;或者工程合同条软中约定的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不明确。如前所述,未明确材料补差按材料控制价还是按信息价计算,按材料综合价还是按品牌价计算,承发包双方依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协商签订了补充合同明确材料价差计算方法;或者签订的合同与《规定》有矛盾等等情形。对此,工程结算时材料补差能否予以计算。

如果工程发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文件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系数,以及不得因建筑市场行情变化和政府政策规定而调整合同价款,则其补充合同或函件违背了工程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应不予认可,材料价差不得计算。

除此之外,依据合同法,只要合同条款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意思真实表示,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违背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其补充合同或函件应当有效,且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函件等同于合同效力)的效力级次优于政策文件(《规定》属于政策指导性意见,不属于法律条文),因此应按招标文件、合同或补充合同、函件等约定的条款予以计算材料价差。


价格波动问题通过借助指标云系统进行高效处理

综上分析,工程施工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价差的计算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以及法规的调整范围和效力级次等。因此,在计算材料价差时要深入理解法规精神,秉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理一致的原则,认真分析比对找出合理的计算方法。

所以,工程造价大数据网建议大家对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务必认真对待,对内容条款要进行模拟测试,确认可行。否则,不仅不能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反而造成市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