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构成要素均以含税价格为交易价格,无论材料费还是人工费与机械费,从材料社保采购合同到施工合同,均以实际货物或项目的采购成交价格为基础,以采购者的最终花费,即含税价格为确定与控制的依据,而不含税的材料价、人工费、机械单价或费用,无以从市场直接获取。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采购材料、雇佣劳务和租赁机械设备时,由于不存在税抵扣问题,只需按照市场报价,遵循性价比最优原则,合理比选采购即可。而对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对每一材料和服务的市场报价进行税率分析,遵循除税后的裸价最低原则作出采购决策。而且,在合同签订时,应就增值税发票提供情况进行明确详实的约定。
为便于施工企业开展税率分析,下面对工程建设成本三大要素即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进行价税构成的归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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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材料费用通常包含出厂价、运费及相关税费三部分,出厂价与运费的增值税率又往往不同。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通常为钢材、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其中的钢材、水泥可开具增值税率为17%的专票。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这称为“一票制”,税率统一为 17%;也有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施工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称为“两票制”,税率分别为出厂价 17%、运费 11%。施工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不仅首先要考虑其商品报价,同时要考虑:(1)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票;(2)发票类型及有无发票对报价的影响;(3)采用“一票制”还是“两票制”开具发票。在同等供货条件下,如果供应商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但其所供应材料的价格优势能够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也可以考虑采购或选择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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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人工费可否进行进项抵扣,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改前后的关注要点。对于施工企业自身拥有的劳动力部分,人工费部分近乎无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若选择采用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方式,可提供增值税率为11%专票的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有建筑资质的和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而作为劳务派遣的方式则提供增值税率为6%的专票。在使用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时对劳务队伍进行的考核奖励部分也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其适行税率为11%或6%,作为价外费用开票抵扣。施工企业应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来签署外包劳务合同,避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对于包清工的情形,可以选择征收率3%的简易计税方法,在合同比价合理情形下可选择其他供应劳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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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费
机械费约占建设工程总价的8%左右,包括机械设备折旧费、燃料动力费、安拆费、场外运输费、大修理、经常修理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对于施工企业内部自由机械,2016年5月1日后新购买的机械设备应在公司进行一次性增值税抵扣。施工企业若以总公司进行投标中标,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则财务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会计核算,为加强对各项目部的成本核算,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可以按照总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内部的租赁结算或抵扣额摊销。
总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应结合上述工料机价税信息慎重选择供应商。提供材料、劳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的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票以及专票的增值税率水平,直接影响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决定着施工企业的成本与经营利润空间。在具体选择供应商时,施工企业应在供应商含税报价的基础上结合能否得到足额抵扣进项税款一并考虑,进行增值税纳税的合理筹划,以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为了充分抵扣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对现有供应商应进行重新梳理,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明确日常更新及维护管理,及时补充尚未记录齐全的供应商信息,掌握供应商诚信程度及供应物料的价格、质量、进项税率等情况。施工企业在采购、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由对方承担足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票,约定在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专票后才付清货款的条款,以免企业出现难以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