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总造价8.13亿元的“问题路”曾引热议,路面沉降30厘米-50厘米,桩基工程合格率为0%,大面积围串标。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追究总指挥、副总指挥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赔偿1.08亿元!
此事有了新进展
2021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项目相关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被告人陈某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访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定书显示,陈某访先后组织355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其中就包括了长乐区营滨路公路工程首占标段和罗联标段。
另外,陈某访还向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公路工程的多名监理人员、以及多名官员进行行贿,以谋取便利。
事件回顾
当地官方媒体称,营滨路建设中出现了4类严重问题:
违规招标、大面积围串标,比如首占标段149家投标公司,有142家参与围标,围标后卖标价达1000万元;
偷工减料情况严重,经第三方机构对全线路面结构、软基路段桩基等进行随机检测,6个标段均不达标,桩基工程合格率为0%;
工程监管严重缺位,原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未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标段项目经理和总工长期不到岗,监理人员、检验人员收受好处,伪造验收文件;
工程资金管理失控,原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19次违规出借资金,同时挪用其他单位账户6950万元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且工程变更超比例,比如古槐标段甚至高达46.3%。
首占、玉田、罗联、古槐4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赔偿协议1.0855亿元。
同时对拒不签订赔偿协议的营前和江田标段施工单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4201万元。
1、原长乐市政协主席兼营滨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延建霖(正处级)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延建霖在担任营滨路指挥部总指挥期间,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营滨路建设全面领导与监督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利用担任长乐市副市长、长乐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长乐市政协主席兼营滨路指挥部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原长乐市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朱梅端(副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梅端利用担任长乐市人民武装部部长、长乐市委常委、长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兼长乐市营滨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2019年8月22日,福州市纪委监委同日通报:福州市长乐区政协副主席郑宽挺同志涉嫌职务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福州市监委调查;
4、福州市长乐区政协副调研员林龙钗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福州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据福州市纪委监委发布简历显示,郑宽挺、林龙钗均曾兼任长乐市营滨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
此外,还有多名责任人被追责。
2020年12月22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访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访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访主动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公布后,被告人陈某访认为一审量刑偏重,提起上诉。
被告人陈某访认为,向陈某行贿2万元部分已过追诉时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部分系被索贿。
串通投标部分谭头镇二刘溪项目虽做了前期准备工作,但最后放弃投标,未实际参与投标,属于犯罪中止。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已对本案尚未超过追诉时效、不属于索贿等问题进行充分评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
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陈某访伙同他人先后组织了355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共中标5个项目。
2011年6月,长乐区营滨路首占标段公路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共149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与陈某官经商量后伙同王某仁等人共组织和控制了77家左右符合招标资质的公司,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比例进行分红。最终,王某仁召集的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以124946007元中标该公路工程项目。之后,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该伙人与陈某和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达成以中标价一定比例的价额出售首占段工程施工资格的协议。至案发,陈某和一方共实际支付给被告人陈某访、陈某官等合伙围标团队买标费用约660万元。现该团队已退出违法所得款项420万元。
2011年10月,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公路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共48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访、陈某官二人经商量后,伙同于某柽等人共组织和控制了30余家符合招标资质的公司,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最终,被告人陈某访召集的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以27685946.91元中标该公路工程项目。之后,被告人陈某访、陈某官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取得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资格。
2016年8月,长乐区莲柄港重要主河道整治工程C2段鹤上A标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共200余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六十余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6年10月9日,陈某召集的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35301090.13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出资该工程中标价13%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被告人陈某访从中获利4.5万元。
2018年9月,长乐区潭头镇二刘溪河道整治工程三期(潭头小学-港口旧桥段)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共204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召集了106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8年11月14日,陈某召集的四川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4977184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出资该工程中标价13%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2018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张猴海堤(张村至猴屿村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共223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经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约82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再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访一方召集的福建省宏兴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809879元中标该项目。之后,取得该项目施工资格的团队出资该工程中标价10%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被告人陈某访从中获利人民币4.8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承包了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公路工程的施工。为谋求监理人员在监管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拨付等事项上的帮助,二人经商量后,安排财务人员陈某向该标段监理方福建省三明永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指派的监理人员行贿,累计27.856万元。
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某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向总监理刘某高为首的监理人员贿送钱款16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陈某以每月3000元“补贴费”及其他好处费名义向监理人员陈某华贿送钱款7.5万元。
2014年11月左右至2015年12月期间,陈某以“补贴费”名义向监理人员翁某强贿送钱款1.7万元,并支付非属施工方支出的各项费用26560元。
2012年至2016年,陈某访还向多名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计量审核的公职人员进行行贿,累计20.1万元。
2012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另案处理)等人为谋求和感谢时任长乐区交通局副局长、长乐区营滨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营滨办)常务副主任陈某栋(已判决)对二人实际承建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的关照,经商量后,二次送给陈某栋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同)。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访为了感谢时任长乐区文岭镇副书记陈某(已判决)在其与陈某官等人共同承包的文岭镇金龟港河道整治工程进度款审核拨付、工程量变更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在福建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送给陈某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为谋求和感谢时任长乐区古槐镇副镇长、营滨办副主任王某华(已判决)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款拨付及高边坡变更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经商量后,先后四次送给王某华价值8.8万元财物。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为谋求和感谢时任营滨办工作人员林某禹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计量审核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经商量后,由他人经手,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期××食品店内,送给林某禹3万元。2019年6月,林某禹退还上述3万元,现该款已被扣押。
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为了谋求和感谢时任营滨办工作人员陈某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在工程技术指导、工程计量审核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经商量后,由他人经手,在陈某位于营滨办的办公室内,先后三次送给陈某面值0.1万元的购物卡,合计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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