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合同签订并执行的必要条件:
(1)成立项目公司完成第一笔注资,并签订PPP项目补充协议若PPP项目合同是中标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实施机构签署的,则需要在签署之后尽快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并完成第一笔注资,为开展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2)PPP项目入库审批及政府付费纳入中期财政规划这两个条件是社会资本方特别关心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合作期限内政府付费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通常融资方也会将PPP项目入库和政府付费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作为其放款的条件之一,以确保将来项目公司现金流的稳定。
(3)完成融资交割完成融资交割是PPP项目合同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确保融资款到位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融资交割是指项目公司已与融资方签订融资协议,并且满足融资协议中放款的所有条件,融资方可以放款。
(4)完成审批手续通常新建PPP项目需要在开工前完成一系列的审批手续,如立项、规划、土地、开工许可等,具备这些手续后项目公司方可进行施工。而这些工作通常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因此审批手续通常是政府方负责完成的前提条件。
(5)购买保险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存量项目,政府方都会要求项目公司分别在建设期和运营期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降低项目风险。因此,就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而言,需要分别将购买建设期保险和运营期保险作为项目执行的前提条件。
二.在确定PPP项目合同时通常还应考虑以下问题:目标日期如何确定?
通常目标日期不宜过长否则起不到督促的作用,但也需要根据所设置的前提条件的性质决定,如设立项目公司、注资、购买保险的时间通常比较好把控,但是审批、完成融资交割的时间则相对不好控制。在目标日期到期前,双方可根据已满足的和未满足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以及对未满足的原因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延长目标日期。经延长以后,在新的延长期内负有满足条件义务的一方应尽可能在延长期内满足前提条件。
三.是否有必要设置履行前提条件的履约保函?
PPP项目从采购到建设、运营、移交几乎每个阶段都可以设置相应的履约保函,特别是从建设期履约保函到移交保函几乎是首尾相连中间无缝衔接。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采购阶段的投标保证金在PPP项目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退还给供应商,在未到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之前的一段时间并没有相应的保函予以保障,而该阶段确实存在由于无法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而提前终止项目协议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由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提交前提条件的履约保函对政府方来说会更有保障。实践中,有些项目虽然未要求提交前提条件的履约保函,但是会要求项目公司提前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也就是说项目协议签订后无论何时开工建设,先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约定前提条件未满足和建设期履约保函提取的关联性,否则可能存在不能提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