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指南(试行)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范围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范围如下: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鉴定、使用、维修、加固、改造、拆除和运营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三)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有关管理、信息等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
(七)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要求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密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工程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不设置强制性条文,个别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确需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得作排他性技术规定,不得指定或隐含指定任何技术产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信息。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确有必要涉及专利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复审并适时修订。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程序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编制、修订及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和备案等。
(一)申报立项
1.发布年度征集计划。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发布通知征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委托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受理申报材料。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编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2.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注明标准是否包含强制性条文),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须具备标准涉及专利自查能力,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SIOP)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pss-system.gov.cn/)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earch.guangdongip.gov.cn/)进行检索。
3.审定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委托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组按程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熟悉标准编制工作)等组成,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充分性(如技术是否成熟先进)。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按规定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公布。
4.任务书下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已批准立项的标准主编单位下达任务书,明确编制要求、编制时限和主参编单位名单等(附件1)。
5.特殊情况项目立项。对个别时效性要求高、社会需求迫切或上级要求编制的特殊标准编制、修订项目,允许单独立项。
(二)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1.前期筹备。主编单位应于标准编制、修订任务书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前期筹备工作,组建编制组。编制组主参编单位一般上不超过10家,其中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编制组成员应参与标准编制分工,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其余编写人员应具有本行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会议申请。主编单位将编制工作大纲(附件2)以及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人员安排等有关材料发至gdgcjsbz@126.com(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化工作专用邮箱),申请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3.会议批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附件3),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会单位。
4.会议召开。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持,全体编制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议程如下: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宣读编制组单位和成员名单,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性要求;
(2)主编单位汇报编制思路、编制背景及编制工作准备情况;
(3)编制单位讨论确定编制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等事宜。
5.会议纪要报送。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主编单位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发送至gdgcjsbz@126.com。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主要情况、会议确定的标准编制工作分工、进度计划和编制组成员名单(附件4)。
(三)编制、修订及征求意见
1.初稿起草。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按进度计划起草标准初稿。标准初稿的封面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附件5),标准初稿的前言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2.定向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将标准初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重点内容向不少于10个有代表性的单位(或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定向征求意见(附件6)。
3.形成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汇总定向征求意见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定向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7)。根据定向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内容应完整并符合标准编写规定要求,标准名称须采用立项时的标准名称或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变更的名称。征求意见稿的封面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征求意见稿的前言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4.公开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将公开征求意见申请函(附件8)、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标准重点内容、定向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等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述文件应同时刻光盘随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公开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形成送审稿。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汇总反馈意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分析报告,对未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形成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9)。主编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编写规定,名称须采用立项或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变更的名称,封面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附件5),前言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扉页应列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当标准内容有较大变动时,主编单位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况征求意见。
(四)申请审查
1.申请召开专家审查会。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送审资料,申请召开专家审查会。送审资料包括如下文件(同时刻光盘随附);
(1)申请函(附件10);
(2)送审报告(附件11);
(3)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4)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5)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等;
(6)标准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实施许可声明表(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提供,附件12);
(7)其他有关资料。
2.专家审查会会前准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主编单位确定审查会时间和专家组成员,印发会议通知(主送各有关专家,抄送主编单位)。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数量原则上为7-11人(单数),专家组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等材料送专家预审查。
3.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同志视情况列席会议。原则上编制组成员应全体参加会议,主要编写人员不得缺席。审查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提前离开。审查会议程如下(附件13):
(1)主持人介绍与会领导、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
(2)主编单位介绍标准编制的总体情况;
(3)主持人宣布成立专家组,推选确定组长和副组长;
(4)编制组简要介绍标准的编制工作概况、编制原则、确定内容的论据、技术经济分析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5)专家组组长主持进行逐条审查,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6)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讲话。
4.审查意见的确认。审查会原则上应现场出具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原则通过但确实无法现场出具审查意见的,主编单位应最迟于审查通过后一个星期内整理完成,并将经专家签字确认的审查意见书(附件14)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专家组长和副组长应亲笔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不可代签。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按规定重新召开审查会。
5.会议纪要的报备。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主编单位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版发至gdgcjsbz@126.com)。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附件15)。
(五)报批
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形成报批稿,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报批。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刻光盘随附):
(1)报批函(附件16);
(2)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一式三份,A4纸打印);
(3)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包括:标准审查意见书、标准信息一览表(附件17)、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如有,附件18)、审查会议纪要、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标准涉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如有)。
提交报批稿后,除对少数非原则性错误进行修改(如错别字等)外,不得再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进行变更。
(六)发布和备案
1.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和编号,编号由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其格式如下:
强制性标准: DBJ15-××-××××
推荐性标准:DBJ/T15-××-××××
2.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前由主办处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和批复。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七)有关变更事项的申请和批准
1.编制单位变更。由主编单位和拟变更的编制单位联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书面变更请示,说明变更理由,新增参编单位的还应说明其承担的具体编制任务(附件1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函复。原则上提交审稿后不得再变更编制单位。
2.标准名称变更。由主编单位报送书面变更请示,说明变更理由(附件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函复。原则上提交标准送审稿后不得再变更标准名称。
3.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由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变更请示,说明变更理由(附件2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后函复。该变更事项原则上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完成。
4.特殊情况造成变更。其他特殊情况需对编制单位和标准名称进行变更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研究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