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在各行各业引起关注。
《行动计划》提出,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3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制定了10项具体措施: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大招是,在工程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结算,到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盖。
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盖,让农民工看到根治欠薪顽疾的希望。当然,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不是发文件、定规划那么简单,还需要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驾护航。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也对工资按月支付再次予以强调。建筑业农民工无疑应被纳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这一刚性范畴。道理明明白白,为何现实中却成了例外
根据人民日报最近的一篇评论,有关机构曾对建筑企业做过调研,“用工特殊性”是其拒绝“月薪制”的主要理由。在多数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付薪;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但有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管理。建筑领域则不同,普遍采用“包工头式用工”,导致建筑企业作为用工主体,通过层层转包和劳务分包,将原本应承担的按月支付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责任,最终“转嫁”到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身上,进而“架空”《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种种规定。在此链条上,业主、开发商、承建商、分包商、劳务公司、大包工头、小包工头、带班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常常是一层欠一层,于是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交织在一起,便成了一笔“糊涂账”。
欠薪原因林林总总,但建筑业之所以成为重灾区,跟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大有关系。相当一部分工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不是按月领取工资,而是等到年底或者工程完工时由雇佣方集中支付,有的每月能领到很少一点生活费,有的只是“包吃住”。这种集中支付的方式增加了欠薪风险,也使讨薪变得格外艰难。
“明白理”遇到“糊涂账”,但不管这笔账多么盘根错节,有多少历史原因,甚至已是“既成事实”“行业潜规则”,都不应成为“明白理”让步的缘由。
一来,“既成事实”不等于就是合理的。主管部门早就明文要求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让农民工主要由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基本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这一规定未能很好落实是非常遗憾的,但不能反过来以此作为延续“包工头式用工”的借口。
二来,建筑企业“月薪制”已在部分城市尝试推广,不仅欠薪现象大为减少,也没有影响到建筑工程的用工需求和正常施工。这就说明建筑领域实行“月薪制”完全可行。最重要的是,法律赋予农民工“按劳取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有“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本义务,无论什么样的行业、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涉及法律的尊严、制度的公信力,不容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