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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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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 其他 | 2022版清单计价标准,对施工企业投标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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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由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推荐性标准”,202...
2022新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由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推荐性标准”,2022版新清单计价标准,是在落实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背景下进行修订的,修改内容包括了由市场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双方责任划分,合同模式,计量计价规则等方面。
《2022新清单计价标准》相对《2013版清单计价标准》对比,对施工方带来的主要变化:
1、完全由市场决定工程承发包的交易价格,预算定额只作为参考。
2、总价合同招标时,投标人应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有缺陷、漏项及工程量偏差,如未复核则要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增加的费用。
3、综合单价,明确了综合单价需考虑技术标准、施工条件及按完工交付要求完成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费用。
4、主材调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过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确定,施工损耗及预留量不在调差范围。
建议增加工程量确认单,投标时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确认。
为什么要做工程量确认单?
按正式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固定总价包干的工程类合同做工程量确认单,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转嫁风险,是为了督促投标人认真、仔细复核招标图纸及招标清单,把核对正式施工图纸清单工作前置,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及结算时重复计量工作。按正式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固定总价包干的工程类合同,必须在招标阶段把工程量锁定,工程量清单锁定后,投标人按发包人要求出具“工程量确认单”作为合同附件纳入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在就工程量做任何解释及重复计量的工作;
以上变化对施工企业投标将产生哪些影响,有哪些利弊,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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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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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 其他 | 造价师是否可以个人注册,开展个人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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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9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具体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从本次修改意见稿看,核心是删除了原造价咨询管理办法中相关造价资质要求,其他并没有什么新意和突破。做为造价工程师比较关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体现。如:造价师个人如何进行注册、注册造价师个人能否执业等等
个人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1、允许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可以选择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注册,解决个人因为注册问题进行挂证的问题,个人取得造价师证书后可以在造价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行业协会的执业管理和监督,可以参照律师的管理办法。
2、允许造价师个人执业,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应鼓励个人创业和创新,鼓励优秀的造价师成立个人事务所。
如果你是一名造价工程师,对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欢迎你参与讨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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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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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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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东城区 | 土建 决策 | 请教:北京住宅因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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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建筑,因绿色建筑要求,增加的成本大概多少钱?或比例?
北京住宅建筑,因绿色建筑要求,增加的成本大概多少钱?或比例?
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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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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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疫情后,你会不会选择在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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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大部分企业选择了在线办公方式,在线办公过程大家遇到了哪些问题?对...
疫情期间,大部分企业选择了在线办公方式,在线办公过程大家遇到了哪些问题?对于咨询企业是否适合长期在线远程办公方式?如果公司政策允许你会不会继续选择在家办公?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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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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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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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 决策 | 今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工程造价企业管理办法”重大调整
3.3住建部官网发布,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与...
3.3住建部官网发布,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工程造价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修改内容重点:
1、申请甲级资质人数要求,修改为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2、删除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取消申请甲级造价资质咨询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限制。
4、取消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人均不少于10平米的限制。
此次修改大幅降低造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来说降低了申请门槛,也大幅降低养资质的费用。其中取消人均办公场面积的限制要求是一大亮点,迎合当下移动办公和在线办公的趋势。本次调整必定引起新的变革,让我们拭目以待,也欢迎大家积极发表看法。
详细修改见下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删除)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修改)
修改为: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修改为: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删除)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删除)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删除)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删除)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修改为: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删除)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修改为: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修改为: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删除)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删除)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删除)
(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修改为: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修改为: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修改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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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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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3
569
行业发展 决策 | 在疫情过后,咨询企业如何解决人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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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已完结)
今天在微信上一直在和来自湖北的工程咨询企业老总在探讨问题,她希望在当下为复...
今天在微信上一直在和来自湖北的工程咨询企业老总在探讨问题,她希望在当下为复工做些关于人力的准备,可见这位老总有远见,疫情解除后即是工程项目大爆发之日,做为人力密集型的工程咨询企业必定会出现短期用人高峰,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人力准备才能抓住这一轮基建投资盛宴。但是她也有些困惑,首先要想解决人力不足问题,但造价预结算短平快,大量招人不现实。但不培养人,全过程项目人员需求又是问题。我想大部分工程咨询企业的老总都有这样的困惑,或者有更好的解决方案,邀请各位同行大参与讨论,集思广益,共同帮助这位老总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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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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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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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人工智能会不会替代算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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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结构化、重复性的工作正在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做为传统造价算量工作是否会...
简单、结构化、重复性的工作正在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做为传统造价算量工作是否会被取代,或者传统算量软件在哪些方面还可以做的更智能,提升造价人算量效率,减少重复性工作,欢迎大家发动小宇宙,为解放造价人的辛苦工作贡献智慧。有想法参与智能算量产品研究或参加需求调研也可以加我qq:1707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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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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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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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柳州 | 广西柳州造价软件用广联达还是博奥
请问广西柳州项目,工程造价,是用广联达还是用博奥,谢谢
请问广西柳州项目,工程造价,是用广联达还是用博奥,谢谢
崔工(0000002)
•
5年前
6
498
其他 其他 | 征集全国50强房企样板间精装修项目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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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已截止)
要求:
1、全国50强房企样板间精装修项目预算书。
2、要求项目为近三...
要求:
1、全国50强房企样板间精装修项目预算书。
2、要求项目为近三年以内的项目,列项及报价完整真实,EXCEL格式。
3、发送到指定邮箱170764006@qq.com,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区,另外请注明算客ID便于分配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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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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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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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客工场最吸引你关注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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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
算客工场最吸引你关注的是什么?作为专业人士你对算客工场有什么期望?
算客工场最吸引你关注的是什么?作为专业人士你对算客工场有什么期望?
崔工(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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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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